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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天津美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天津美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第一章   维护机制

 

    第一条 学风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仲裁,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依据调查仲裁结论向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条 学风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举报后一周内,会同该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所在学院院长或系主任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三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责成学风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于一个月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领导小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调查结论,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 领导小组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近关系的,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

    第五条 学风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领导小组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六条 学风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风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如果确认被举报人确实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根据本规范做出处理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责成科研处、纪检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风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向学院建议给予举报人处分意见。

    第七条 给当事人处分时,应制作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可提出申诉,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

    第八条 领导小组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再次进行审议,做出最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学院根据领导小组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在学院做出处理决定前,所有相关人员不得泄露相关情况。

 

第二章 惩戒措施

 

    第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 通报批评;

(二) 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 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 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 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 解除聘任;

(七)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二条 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 通报批评;

(二) 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 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五条 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生效日之前发生的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审查不适用本规范。

 

天津美术学院 科研处

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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