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使我院教师的教学行为有章可循,确保学校的教学活动健康而有序地开展,以推动学校的教学建设和改革,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对教师教学行为的基本要求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恪遵职业道德,在教学活动中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有严谨、求实的教风,服从并完成院、系、部规定和分配的教学任务。
3、认真钻研业务,学习教育理论,能结合教学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
4、按照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选用或自编教材、讲义。
5、做好教学各环节的组织工作,严格有效地管理和维护教学秩序。
6、树立创新意识,积极参与教学改革。
7、教师在担任教学任务前,首先应取得高校教师任职资格。新教师在任职前原则上要经过教学各环节的锻炼,取得良好评价者,方可正式上岗。
二、对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
1、教师应依据教学大纲确定课程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并据此准备教案或设计编制CAI课件。
2、要及时关注和了解所任课程教学内容的研究和学术动态,适时将最新研究成果纳入教学,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提倡教学相长和自由讨论的学术氛围,鼓励学生主动学习和跨学科学习。
3、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教学目的应逐步转向着重培养学生自我学习的能力、可持续发展的潜力、终身受教育的愿望和创业精神。
4、应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激活学习气氛,增大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率。
5、提倡教学艺术:良好的教风和教态,简练的语言,准确的表述,普遍使用普通话。
6、重视专业实习(含写生)和实践环节,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在聘任期内至少参与指导实践环节一次。
7、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命题,考试结果应符合使班级所有学生的考试成绩分布合理,能够基本反映出每个学生的实际水平。
三、在配合教学管理方面对教师的要求:
1、各类正式考试均应严肃对待,考试后两周内要将试卷分析和学生成绩单送系(分院)办公室,以备汇总上报教务处。成绩一旦报出,不得随意更改。
2、随着形势的变化,考试改革已是大势所趋。要从考试的内容、形式、方法上积极探索有利于学生培养的改革。
3、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人员认真做好各项成绩记录和考勤记录。
4、教师应主动接受和配合教学检查,虚心听取督导组和其他专家、领导的意见,积极改进教学工作。
5、要认真对待每个教学环节,遵守教学工作规范,避免教学事故(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学校将另行规定)。
本规定2005年8月31日修订,2005年9月1日开始实行,原相关规定停止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