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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中,始终负有引导、教育的责任,主要职责是:

1.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我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

2.  导师应承担有关招生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项工作。

3.  导师应在研究生入学后,应针对其特点,根据培养方案要求,按时制定出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

4.  导师应与导师组其他导师一起共同开设研究生专业课程,严格组织学位课程考试,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环节。

5.  导师要协助导师组做好硕士生中期筛选考核、开题报告与综合考试。

6.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选择好研究课题、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并负责论文指导。

7.  导师要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提出是否推荐答辩的意见,配合导师组做好论文评阅、答辩工作。

8.  导师要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在学术和思想政治方面都负有引导、教育的责任。培养他们热爱祖国、为社会主义科学事业献身的品德,引导他们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崇高的敬业精神,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教育学生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导师与研究生见面应形成制度,每月至少与研究生谈话一次。

9.  导师出国、外出讲学、因公出差等,必须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两周至三个月由二级学院(直属系)学科管理组意见审批,离校三个月以上报研究生部备案,离校一年应更换导师并暂停招生。

 

 

                                                    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部

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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