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中,始终负有引导、教育的责任,主要职责是:
1.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我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
2. 导师应承担有关招生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项工作。
3. 导师应在研究生入学后,应针对其特点,根据培养方案要求,按时制定出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
4. 导师应与导师组其他导师一起共同开设研究生专业课程,严格组织学位课程考试,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环节。
5. 导师要协助导师组做好硕士生中期筛选考核、开题报告与综合考试。
6.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选择好研究课题、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并负责论文指导。
7. 导师要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提出是否推荐答辩的意见,配合导师组做好论文评阅、答辩工作。
8. 导师要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在学术和思想政治方面都负有引导、教育的责任。培养他们热爱祖国、为社会主义科学事业献身的品德,引导他们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崇高的敬业精神,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教育学生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导师与研究生见面应形成制度,每月至少与研究生谈话一次。
9. 导师出国、外出讲学、因公出差等,必须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两周至三个月由二级学院(直属系)学科管理组意见审批,离校三个月以上报研究生部备案,离校一年应更换导师并暂停招生。
天津美术学院研究生部
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