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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天津美术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美术学院人文社会科学

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和天津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我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完善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规划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美术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用于支持对我国、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课题研究;注重扶持基础学科及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研究。

第三条  天津市天津美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2、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对我国、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3、研究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分。

4、课题组成员的知识结构和人员结构合理,已有相关研究的前期成果,具备高质量完成该申请课题的科研能力。

第四条  天津美术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优先资助具备以下条件者:

1、天津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急需,研究结果有可能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产生重大效益的研究项目。

2、跨学科、跨校、具有“强强联合”攻关性质的研究项目。

3、学成回国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教师和研究人员为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面向院内各个专业。

第六条              天津美术学院科研处负责制定天津美术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指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和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分院直属系负责组织本院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及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八条  天津美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第九条  天津美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申请者,应是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高校在职教师及专职科研人员。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确能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

第十条  坚持一人申报一项的原则。申报者不能同时申报二项(含二项)以上美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未完成天津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任务者和本院研究项目者,不能申报本项目基金的新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  天津美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申请者,须填写《天津美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分院、直属系等部门应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及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美院科研处。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天津美院科研处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者,方可提交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由院科研处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程序与方式:

1、专家组评审。由美院科研处负责聘请权威专家若干名,按学科分别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提出关于是否同意立项和资助金额的意见。

2、院科研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在学科之间进行综合平衡,确定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及资助金额。经院科研处批准的研究项目列入市教委科研项目计划。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被获准列入院级科研项目计划的“资助研究项目”者,将根据课题性质等不同情况确定资助力度,资助力度在5千元至7千元之间不等。

第十七条  天津美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由院财务处下拨,实行“项目一次审定核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为了保证科研项目按期按质完成,凡经费一次拨款到位的项目,由院科研处扣留项目经费的20%作为保证金,待项目完成后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按专款专用原则,自主计划和使用资助经费。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咨询费、成果打印费、成果鉴定费等。

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科研处与财务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中止或撤消的院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受资助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清理帐目,做出经费使用报告,报送院科研处,并由院科研处视具体情况确定须返还的项目经费额度。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做好经费决算报告,报院科研处结算审核。按本管理办法验收后,凡确认已完成项目研究任务者,其结余经费可按本院有关管理办法安排使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经院科研处批准立项的美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根据本办法进行管理,并为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提供所需的各种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美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每年一次向市教委科研处报告研究工作进度和下一步研究工作的具体安排,并认真填报《天津市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所在分院、直属系对该报告书进行检查、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于每年年底前报院科研处。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任意调整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不得改变原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如确有特殊需要,项目负责人和其所在高校社科管理部门应提出专门报告,报美院科研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于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不按时递交中期检查报告者,将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撤消项目、追回经费、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组成员申报美院研究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一般应在2年内完成。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分院、直属系批准,报院科研处备案。延期完成的项目,预留保证金不再拨付,留做学校科研经费。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为科学地评估美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研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方可申请进行结题验收:

1、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项目:

发表在同期北大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且与研究项目相吻合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发表在国外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发表在市教委编著的“中文重要核心刊物1篇及以上。

2、成果形式为著作的项目,对已正式出版的成果,以出版代评审;对未正式出版的项目成果,应由院科研处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方式,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聘请的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3人。评审结果经市教委验收合格者,为正式结项。

3、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

须有成果应用部门提供的评估鉴定证明,并有1篇以上在同期北大图书馆编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国外学术期刊、中文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结项申请经市教委科研处验收合格者,方为正式结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二份,连同最终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原件两套,交分院、直属系签署意见后,报院科研处。

第二十八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注明“天津市美术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或“本项研究得到天津美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天津美术学院科研处。

 

 

 

 

 

 

科研处

200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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