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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天津美术学院学术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天津美术学院学术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大力营造积极向上、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严谨治学、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优良学风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保证。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办法所指的学风建设侧重于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研究生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三条  完善学风建设组织机构。为加强学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学风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和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担任,成员由科研处、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校纪委(监察处)、学工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处。学风建设办公室的职责包括:

(一)牵头制定并完善学风建设的制度及实施意见等;

(二)定期检查学院和研究机构的学风建设工作;

(三)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四)组织专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五)公布和存档调查处理结果;

(六)负责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宣传教书育人、科研诚信和治学严谨的团队、个人的先进事迹;

(八)定期组织学校学风建设、科研诚信的教育活动。

 

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学院(单位)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班子考核,实行问责制度。各学院(单位)要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六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要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的质量和贡献。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八条 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九条 设立学风建设工作机构。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和各学院(单位)学术委员会分层次负责全校学风建设工作。学校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校内科学研究基本伦理道德规范遵守情况的监督机构。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指导检查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并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具备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

(二)定期检查学校学风建设工作;

(三)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

(四)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五)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六)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七)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下列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五)侵犯知识产权;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

(十一)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申诉参照《天津美术学院科研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    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    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停止招研究生,撤销学位,直至开除等;

(三)    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    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五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天津美术学院的所有开展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研处

                                             20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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