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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津美行发〔2021〕38号 天津美术学院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美术学院文件  

  

津美行发〔2021〕38  

  

天津美术学院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天津美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1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美术学院          

2021年 112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美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学生管理规定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行为,维护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美术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的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并获得相关指导和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疾病、生育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证做为注册、出入校园、参观本校展览、听取学术报告及讲座等学校有关活动的证件。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损坏,不准转借他人,如随意损坏、涂改和转借他人者,要追究责任。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一)一门课程分多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又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毕业创作(设计)按一门课程考核;  

(三)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占该课程总评的30%;  

(四)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上课出勤,完成作业情况的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提前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参加正常补考。凡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补考及格,分数记录为“补考及格”或“补及”。未参加补考的学生,按自动放弃补考处理,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核的各项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如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CET4及以上水平考试,可在该课程教学学期的第一周,凭CET证书证明向学校申请免修英语,免修不能免考。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有特殊情况者,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办理手续: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成人高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审批(备案)表》(见附件),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并报天津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转学办理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填写《天津市成人高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审批(备案)表》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上报天津市教委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录取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可以出具证明。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基本修业年限2.5年,如果需要延长学习年限,需经学校及天津市教委批准,最多可延长两年。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因某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的,可以休学,休学不得超过两年。最后一学期不能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三)学生休学,以本校所在专业下届能继续招生(即有班可复)为前提,下届不招生,不得办理休学;  

(四)学生休学并填写相应表格,经学校批准后,须向市教委主管部门备案。需休学一年以上者,应由市教委主管部门批准;  

(五)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学手续,手续同休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学手续的,取消学籍。  

第二十八条 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并填写相应表格,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由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时以学期为基数交(退)学费。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及条件,详见《天津美术学院关于印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的通知》(津美行发〔2021〕19号)。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有一门课程成绩(包括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或未达到学校毕业其他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准予一次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机会,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只能持有结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按照规则连续编号,领用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择优选拔学生干部并为学生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各项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可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集体产生,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天津市教委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津教继教函2021〕103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2018年6月22日天津美术学院印发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津美行201868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成人高校学生休学(转专业)审批(备案)表  

  

  

  

  

  

  

  

  

  

  

  

  

  

  

  

天津美术学院办公室                      2021年1130日印发  

附件【6.1 津美行发〔2021〕38号 天津美术学院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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