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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术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天津美术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29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部室、各教学单位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部门公开信息实行保密审查制,各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负责对本处室产生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报送院办公室的信息,视为已通过保密审查,适于公开。

第五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各处室、教学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制作或获取的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填写“天津美术学院信息公开审核表”,由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党委宣传部、院保密委审核盖章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定。

第七条  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不明确事项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各处室、各教学单位不得公开涉及下列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涉及学院内部工作秘密信息,公开后危及校园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学院安全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各处室、教学单位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不公开信息的依据或理由;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

(五)处室、单位认为应该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公文制作类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要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  主办处室、单位在制作信息中,涉及其它处室、单位职责的业务,该信息公开前应由主办处室负责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涉密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院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应定期对本处室、本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进行清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提出质疑的,由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单位负责说明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导致不依法履行公开信息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091日起施行。

 

 

 

 

                         天津美术学院保密委员会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2010年8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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